职权事项信息 | |
职权名称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56087550X40100028000 |
子项编码 | |
子项名称 | |
职权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4.[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肇府函[2013]520号)。 5.[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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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层次 | 市、县 |
行使主体 | 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负责本县规划区内核定市政工程规划 |
对应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编制和公示办理指南。 2.受理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事后责任: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监督责任: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7.其他责任: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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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和方式 | 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投诉电话:7783139 德庆县行政部门投诉电话:7781962 |
备注 | |
流程图 | 暂无 |